在1840年Stockdale v. Dunlop一案中,H答應賣給原告200噸棕櫚油,其中100噸由H所屬的Antelope輪先期運抵利物浦,另100噸在由Maria輪運往英國的途中損失了50噸。原告對Maria輪運送的100噸棕櫚油以及期望利潤也投了保。法庭在判原告因與H的合同只是口頭協(xié)議沒有效力而不具保險利益時認為,原告在投保和貨物滅失時只是依據賣方的口頭允諾而期望得到貨物,根本不具備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法官隨后說: 利潤可以投保,但這些是基于利潤已作為貨物價值的一部分,而且被保險人已具有保險利益而言的。因此,貨主可以投保尚在船上的貨物的利潤,同樣,收貨人也可以投保;經紀人可以投保他應得的傭金;甚至扣船人由于具有法定占有權也可以投保;貨物股份的持有人也可以投保;連船長也可以投保他應得的利益。在這些情況中,或者占有全部財產,或者占有額外附加的利益,然后才可以將利潤作為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貨物價值的一部分進行投保。本案中被保險人在貨物裝船時并不具有這種利益,只在貨物到達后才有。
最近的一個案子The Capricorn 再一次顯示出保險利益原則的限制性。該案中所涉及的是承保租金的定值保單,而案件的爭論焦點是該保單的保險標的是該船能賺取租金的能力,而非其已實際存在的或可期望的租約。盡管人們承認保險利益是一個寬泛的概念, 法官還是拒絕了上述觀點,認為該船已在市場上租出去的保證是保單有效的關鍵。Capricorn輪在索賠期間里處于閑置狀態(tài)而沒有人租,因而原告(被保險人)的觀點即在這種情況下其有權向保險人進行索賠的權利與保險賠償的原則相違背。所以,該索賠最終因為缺乏導致?lián)p失的因果關系而告失敗。法官在判決中愿意接受掙取收入的能力是可以投保的這種觀點,但是,如果僅僅是在有足夠的市場的條件下愿意將船拿去出租這種意愿本身只能構成一種虛擬的和延伸的保險利益 (novel and extended insurable interest),其中包含了太多對市場狀況的主觀想象和推測,因而與雙方已就這種利益的實際價值達成一致的情況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