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判例中,代理的地位由于可產(chǎn)生留置權(quán)的借款而發(fā)生了變化。相反,如前所述,如果是純代理,則往往沒有保險利益。這在1866年的Seagrave v. Marine Insurance Co.一案中得到了很好的說明。在該案中,B作為D的代理或經(jīng)紀人將D的貨物(氮肥)賣給A,價格是每年的年初談妥的。2月14日A通知B發(fā)運100噸貨,運費別超過0.66英鎊每噸。2月26日B回函說“我們安排了Anne和Isabella兩艘船裝運115噸貨物,運費每噸0.66英鎊,每噸售價為10英鎊”,并附言問A是否打算在他那邊投保。3月3日A回復(fù)說起初談妥的價是9.15英鎊每噸,因此對現(xiàn)在的每噸10英鎊感到很不理解。同日,A通過經(jīng)紀人對這兩船貨物投保了1200英鎊。第二天B收到A的復(fù)函,便向本案中的被告投保了這批貨物,貨物也于同日啟運,提單上批注為運往B或其受讓人。B將提單交給A的一個朋友轉(zhuǎn)給A。這個人于3月7日星期六晚上到了A的家,口頭通告了A有關(guān)起運情況,A未提出任何異議。3月9日星期一早上他們一起到A的辦公室,將提單背書后連同發(fā)票一起交給了A。A收下后付了款。后來得知兩船及貨物已于星期六夜里全損了。A訴其保險人以求償,保險人賠了1150英鎊,因為一個保險人破產(chǎn)了,無法償付。法庭判雙方2月14、26日及3月3日的信構(gòu)成了將貨物賣給A的合同。此后,B又根據(jù)他投保的保單向他的保險人起訴求償,聲稱應(yīng)補償A未得賠償?shù)哪?0鎊,以及B本人為此所付的額外費用,共計200鎊。在該訴訟中,A和B都斷言,合同在3月9日之前未完成。審理這后一個案件的法官和陪審團持同樣的觀點,因而判B有保險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判B具有此保險利益不是以經(jīng)紀人或純代理的身份而具有的,而是以“一個未得到貸款的賣主”的身份。但最后法庭判決B沒有保險利益,因為他在本案中代表的是A而不是他的原委托人D,而A已取得了賠償。法官Willes J.在判決中重申了本小節(jié)敘述的原則:“我們從未聽說過一個代理,既不占有財產(chǎn),也不享有留置權(quán),而僅僅因為提單上出現(xiàn)的是他的名字而不是他的委托人的,就可以對貨物享有保險利益;其基本原則是,要在投保的風(fēng)險下具有保險利益,一定要滿足該風(fēng)險是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的近因這個原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