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股份持有人雖然對公司的財產(chǎn)沒有保險利益,但對海上運務(wù) (marine adventure) 的成功與否卻具有保險利益。 最典型的一個案例是1867年的Wilson v. Jones一案。該案中大西洋電報公司的一個股東向保險人投保,在海運保單格式上包含了這樣的條款:由愛爾蘭到紐芬蘭鋪設(shè)海底電纜,風險從電纜在Great Eastern由船進行鋪設(shè)開始,直到鋪設(shè)完畢并成功發(fā)送100個字的電碼時止。電纜在鋪設(shè)過程中斷了,但船上尚未鋪設(shè)的一節(jié)電纜則未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償時保險人拒絕賠償,聲稱被保險人作為股東對電纜沒有保險利益;即使有也只應(yīng)賠償損失的那部分電纜。法庭在判決中說,保單所保的不是電纜而是被保險人就成功鋪設(shè)該電纜的利益 (interest),即由此成功給他所帶來的利潤 (profits),因此原告具有保險利益。由于鋪設(shè)不成功,即使尚有部分電纜未損失,也是全損;保險人應(yīng)按保單規(guī)定的數(shù)額賠償。
在蔡桂木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貴港辦事處水路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中,原告蔡桂木所屬的陸豐市南粵糖業(yè)公司系由原告和馬炎生、陳俊普三股東投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屬私營企業(yè)。該公司證明,已經(jīng)授權(quán)原告可以原告?zhèn)人的名義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貨物運輸險。1998年12月7日,原告電話委托貴港市江北車隊(下稱“江北車隊”)從廣西運180噸赤砂糖經(jīng)貴港裝船后聯(lián)運至廣東增城,并委托其辦理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8日,江北車隊委托聯(lián)運公司找船承運該批貨物,該司水運部副主任冼雪雁找到自稱是水運公司“014號”船的“女船主”,雙方口頭約定10日上午由該船在貴糖碼頭裝運180噸赤砂糖至廣東增城。9日上午約11時,冼查看后認為其“運輸證是合法、合規(guī)的”;下午3時30分左右,冼又打電話給水運公司核實“014號”船情況,水運公司向冼證實該公司有此船,船主為黃志能(與“女船主”留給冼雪雁的簽名一致)。冼遂放心使用該船,并于次日向“女船主”支付了運費。12月10日,作為被告保險代理人的冼雪雁就180噸赤砂糖簽發(fā)了以執(zhí)行“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為條件的編號為“桂丁丑NO.0012251、桂丁丑NO.0012252”兩份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費憑證,內(nèi)容為:被保險人及投保人蔡桂木,貨物名稱白糖,中轉(zhuǎn)地貴港,目的地內(nèi)河,運輸工具“江一司014”,起運日期1998年12月10日,保險費率為綜合險3‰。第一份憑證記載貨物重量40噸,保險金額6萬元;第二份憑證記載的貨物重量140噸,保險金額21萬元。兩份憑證都有冼雪雁的簽字,并蓋有“桂平江口一公司014”字樣的印章和被告的業(yè)務(wù)章。同日,江北車隊自廣西運載的180噸赤砂糖在貴港貴糖碼頭卸車后,裝上了“女船主”提供的“014號船”。11日該船開航離去。15日,原告在目的港未能接到貨,即電話江北車隊了解情況;至24日仍未收到貨,即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險出險通知書。1999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遞交貨物運輸保險提賠要求書,要求被告賠償赤砂糖貸款428,400元,汽車運輸及中轉(zhuǎn)費27,000元,共計455,400元。6月4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拒賠通知書,以貨損系詐騙所致、不屬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償。雙方釀成糾紛,原告遂訴至法院。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