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代理借款給船舶或其委托人,或墊付款項且按合同規(guī)定對財產(chǎn)享有留置權(quán)的情況外,如果依合同規(guī)定代理對其提供的代理服務理應得到傭金和利潤,而不僅僅是希望 的話,他對此也有保險利益。 在他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他不僅可以為其個人的利益投保,還可以代表所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各方投保。
5.16 承運人的利益承運人對他承運的貨物具有保險利益。 在1977年的 Kuehne & Nagel Inc. v. F.W. Baiden一案中,P持有D承保運往波蘭的一批吉普車的風險而簽發(fā)的租船人責任保單。部分裝在甲板上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失了。收貨人與承運人P達成的妥協(xié)是收貨人不索賠損失,也不支付運費。P就損失的運費向D求償。美國上訴法庭判為:如果責任是被保險人投保的風險,而且他就此責任所進行的協(xié)商解決是合理的話,那么他是可以得到賠償?shù)。因此判P勝訴。
如果按照運輸合同承運人沒有風險的話,盡管他不是實際所有人,但還是可以以受托人 (trustee) 的身份投保,并在發(fā)生損失時以貨主受托人的身份依保單求償。 在1896年的Scott v. Globe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一案中,船東依運輸合同可以免除因其疏忽所產(chǎn)生的責任,但做為習慣,他可按托運人的要求代表托運人投保。每次托運人有此要求時,他便向保險人申報。有一次因托運人未提此要求,因而也沒投保,卻因船東的疏忽而滅失了。然而在起運前船東并未通知托運人他可以對疏忽引起的責任免責。結(jié)果判他要負賠償責任。船東轉(zhuǎn)而向保險人求償。法庭判船東如果申報了當然可以得到賠償;可未申報,就不能得到賠償。
5.17 無船承運人的代理人的利益與承運人的法律地位相似,無船承運人由于同樣會產(chǎn)生提單下的責任,因此,對承運的貨物享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提單責任險。然而,其簽單代理人,因為不是提單或運輸合同的一方,因此通常不會產(chǎn)生提單下的責任,不享有保險利益。但是,如果由于合同約定其能夠產(chǎn)生提單下的責任,有可能被作為無船承運人追究責任時,其享有提單責任險下的保險利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