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對租金的利益租金 (chartered freight) 可能會產(chǎn)生三種形式的保險利益,具體情況依租約中的條款而定。
如果船東在某些情況下有收不到租金的危險,如根據(jù)停租條款的規(guī)定,那么他可以對租金進行投保。然而,如上所述,如果租金已全部或部分預(yù)付了,那么船東對已預(yù)付的部分就不能再投保了,而是租船人對此具有保險利益。
與船東一樣,如果租船人將租來的船再象普通船那樣投入營運,他對由此掙得的運費 (bills of lading freight) 具有保險利益。 然而,如果他既投保了預(yù)付的租金,又投保了到付運費,那么在發(fā)生損失時,他不能得到兩份賠償,而只能得到損失的預(yù)付租金。 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投保運費利潤 (profit freight, 或profit on charter)。
1822年的Palmer v. Blackburn一案對總運費和凈運費確定了這樣一個原則:在衡量運費預(yù)約保單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quán)得到總的運費,而不是凈運費。 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于船東,而且也適用于租船人。在1957年的United States Shipping Co. v. Empress Assurance Corpn一案中,原告期租了一艘船12個月,并對運費和租金投保了預(yù)約保險。在此期間,船又租給了另一個租船人。由于船因投保的風(fēng)險而擱淺,原告便損失了按租約本可以從第二租船人那里得到的租金,但卻節(jié)省了交給原船東的兩天租金。原告為簽定第二個租約而支付了傭金。法庭應(yīng)用前一判例建立的原則,判保險人在賠付租金損失時不能扣除省下的兩天的租金;傭金不能得到賠償,除非其目的是為了得到保費而支付的傭金。 當然,如果租船人因船舶全損或部分損失按租約規(guī)定而引起法律責任,那么他除投保運費/租金外,還可以投保船舶。 投保租金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一定要有規(guī)定支付該項租金的合同, 盡管這種合同并不一定要是書面的。 此外,還要依照該合同采取了一定的步驟去掙得租金。在1869年的Barber v. Fleming一案中,法官說,如果船東與另一個人簽定了合同,依據(jù)該合同他可以掙得運費,而且產(chǎn)生了一些為掙取該項運費的運輸所必須的費用,那么他與該項運費的關(guān)系便不再是偶然利益關(guān)系,而成為初期利益 (inchoate interest)。如果后來由于投保的風(fēng)險使這種利益受到了損害,那么保險人應(yīng)予以賠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