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2年的The Moonacre一案中P1是一個成功的商人,退休后想買一艘游艇。由于商務(wù)上的原因,他未以個人的名義買,而是將船舶注冊在P2的名下。船舶全損了。P1和P2向保險人D請償,D拒絕賠付,其中一個理由就是保單是以P1的名義投保的,但他并不是船舶登記的所有人,并認為P1僅僅是實際占有或受托管 (bailment) 是不夠的,如果不因船舶的滅失而產(chǎn)生責任的話; 因而P1不具有保險利益。法庭在判P1是否有保險利益時說,法定船東P2授予了P1完全自由地使用船舶的權(quán)利,他可以行使對船船的絕對控制,并有權(quán)在船舶推定全損時將船委付給保險人;他與該船之間的關(guān)系,使得他可以因船舶的存在而獲益,也因船舶的損壞或滅失而受損害;因此P1具有保險利益。
在現(xiàn)實的海上保險實踐中,將管理人 與注冊船東一并列為保單下的被保險人是一種很普遍的做法。The Moonacre一案支持了這樣一種觀點,即管理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他們對船東而言具有照料船舶的責任,有權(quán)在發(fā)生損失時向保險人請償并代船東管理保險賠償金。這種情況往往是管理人是實際船東,而注冊船東則僅僅是為了設(shè)立單船公司和船舶掛旗考慮而實際得設(shè)立。
對于我國而言,還存在一個十分特別的現(xiàn)象,即船舶掛靠關(guān)系:實際船東(特別是私人船東)由于沒有船舶經(jīng)營權(quán),常常將其船舶掛靠在其他船公司,由該公司為其辦理國籍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并將該公司列為國籍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上的船舶所有人,實際船東本人又是船舶所有權(quán)證書上的船舶所有人,船舶實際上由實際船東經(jīng)營管理。此時,如果實際船東單獨投保,那么保險人是難以以其沒有保險利益而拒賠的;如果掛靠公司單獨投保,保險人應(yīng)嚴格審查其是否實際具有保險利益 ;如果管理人與注冊船東共同投保,問題不是很大;如果管理人與注冊船東均單獨投保,特別是在不同的保險公司分別投保時,保險人應(yīng)十分注意其是否存在掛靠關(guān)系,以及存在時到地誰具有保險利益。
船舶即使出租后,船舶實際所有人依然對船舶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在租船時可能會有這種情況,即在租約中定明一旦船舶發(fā)生損失,租船人要負責賠償。這只是規(guī)定了租船人的責任,并不是說船東因此就受這一條款的約束而喪失了對船舶的保險利益。他完全有權(quán)對船舶進行投保。在損害發(fā)生時,他可以要求租船人賠償,也可以選擇向保險人求償,再由保險人向租船人代位求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