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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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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11年的Hobbs v. Hannam一案中,租約規(guī)定租船人在船舶發(fā)生滅失時要賠付船價給船東,船東還是被判具有保險利益。即使是船長按租船人的指示進行非法交易而把船賣了,盡管這不屬于船員不法行為 (barraty), 船東還是可以從保險人那里得到賠償。 如果船舶是由銀行貸款購買的,船東還是對船舶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整個船舶。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光船承租人由于實際占有、使用和營運船舶, 在租賃期間因對船舶的占有、使用和營運的原因致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響或遭受損失的,要負責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 因此具有保險利益。 貸款銀行也可以投保船舶,但在實務中已少有人這么做了,詳見第?5.23節(jié)。 與購買其他貨物一樣,購買船舶也存在一個何時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問題。在1932年的Piper v. Royal Exchange Assurance一案中,原告于1926年在挪威買了一艘船,規(guī)定在船到達英國前都是賣方的風險。原告投保了船舶,該船于1928年在開往倫敦交付的途中擱淺。原告因此向保險人請償。保險人說原告沒有保險利益,并反訴原告應歸還保險人1926年支付給原告的船舶修理費。法官在審判時認為,保險人承保原告的風險是因為他們以為原告有保險利益,支付給原告船舶修理費也是基于原告有保險利益?伤麤]有保險利益,因此不僅不能得到賠償,還要歸還已得到的修理費。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怎樣才能獲得保險利益呢?法官在判決中進一步指出,如果原告投保的不是船舶,而是船舶安全到達倫敦,那么他就可以獲得偶然保險利益。 5.1.2 貨主 貨物的所有人可以投保貨物。其中比較復雜的問題是買方和賣方的保險利益問題,將在第?5.25節(jié)敘述。此外,燃料的所有人,盡管不是貨主,對燃料 (bunkers) 也具有保險利益。 5.2 期望利益 不僅對財產享有占有權的人有保險利益,對將要得到的物權也可以有保險利益。因此船東對到付運費或按租約應得的租金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如果被保險人不是真有利益關系,而僅僅是希望有或者希望能得到這種利益,則不具有保險利益。 例如,如果被委托作為代理就能獲得的傭金或如果賣出去貨物就能得到的利潤等等,如果在財產滅失時沒有合同來確保該利益,而僅僅只是期望,那么被保險人對此就沒有保險利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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