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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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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訴皇家太陽聯(lián)合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險合同效力及賠償糾紛一案中 ,原告上海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天原貨運”)。被告皇家太陽聯(lián)合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皇家保險”)。2000年12月12日,天原貨運填寫了皇家保險提供的綜合運輸責任保險投保書,選擇投保附加險中的(C)受托人責任保險和(G)第三者責任保險。在投保書所列的基本險(A)提單責任保險的“損失記錄:請注明在過去五年中發(fā)生的所有提單項下的索賠/損失”一欄中,天原貨運填寫為“無”。2001年2月13日,天原貨運以傳真方式通知皇家保險決定投保該投保書中列明的險種:(A)提單責任保險和(B)財務損失保險,接受免費贈送的(D)包裝責任保險,并要求將AIR SEA TRANSPORT INC.、SHANGHAI AIR SEA TRANSPORT INC.(天原貨運)等九家公司一并列入保險單。上述被保險人中,只有AIR SEA TRANSPORT INC.、BONDEX CHINA CO., LTD和CHINA LOGISTICS CO., LTD.有自己的提單。天原貨運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經(jīng)被作為共同被告,發(fā)生提單責任項下的索賠和涉訟,但天原貨運未將上述事實告知皇家保險。 2001年2月15日,皇家保險簽發(fā)了保險單,天原貨運與其他八家公司為被保險人,險種為公眾責任險下的提單責任保險、財務損失(錯誤和遺漏)保險以及包裝責任保險,保險費為47,630美元。保險單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為: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經(jīng)營業(yè)務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承擔;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人亦負責賠償。 2001年6月,AIR SEA TRANSPORT INC.為提單承運人、福建源光亞明電器有限公司為托運人的無單放貨糾紛由廈門海事法院受理。廈門海事法院以天原貨運并非提單承運人,也無證據(jù)證明天原貨運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人為由駁回了托運人的起訴。天原貨運為應訴發(fā)生律師費計人民幣33,480元。后皇家保險通知天原貨運:由于天原貨運在投保時有故意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保險單從簽訂之日起就屬無效保險單,皇家保險不承擔該保險單項下的保險責任。由于皇家保險拒絕保險理賠,天原貨運起訴請求確認涉案保險合同有效;皇家保險賠付天原貨運因涉訟產(chǎn)生的案件處理費用。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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