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該仲裁案中附加條款也有不足之處,易滋歧見。一是,附款明確約定買方"負擔其他費用,并保證……",由于"負擔其他費用"是對CIF條件無意義的重復,從而容易使人誤以為"并保證……"也是對CIF條件的無意義的重復,不必加以考慮。二是,由于買方除負擔其他費用,"并保證……",因此,即使認此附款是對滯期費的特別約定,也會使人以為此乃對滯期費責任的補充性或強調性規(guī)定,從而買方據(jù)此也應承擔滯期費?梢,買方最好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但僅保證……"、"買方不承擔因船舶不能及時到港引起的滯期費"或"買方不承擔任何滯期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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