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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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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對貿(mào)易運費的利益 如果船東用自己的船運自己的貨,那么他可以將貨價因此運輸?shù)纳诞斪髻Q(mào)易運費 (trading freight) 進行投保。換句話說,船東可以投保用自己的船運自己的貨物所期得的利潤。 在這種情況下,船東要對運費具有保險利益,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 1. 船舶必須已做好了運送貨物的準備; 2. 必須要有準備運送的貨物,在此之前船東沒有掙得該運費的權利。 在1839年的De Vaus v. J? Anson一案中,原告(船東)為其船從 (at and from) Coromandel沿岸到Bourbon的航次掙得的運費投保。船當時正在Coromandel沿岸的一個港中修理。原告買了貨物,并在距該港七英里的地方做好了裝船準備,可船在出修船塢時因事故而滅失。保單保的是海險、所有風險、滅失和不測。法官判決說,原告所保的航次利潤明確地描述為運費,船離開船塢時貨已做好裝船準備,因而損滅屬于保單所保的范圍。 5.13 對利潤的利益要想對利潤獲得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必須是貨主,或已簽定了合法的買賣合同要購買該貨物。 此外,在定值保單的情況下,被保險人要能證明如果不發(fā)生滅失就能掙得該數(shù)額的利潤。 而在不定值保單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不能得到多于如果不發(fā)生滅失所應得到的利潤。 1805年的Hodgson v. Glover一案所涉及的是定值保單的情況。原告為在海上所運送的奴隸投保了400英鎊的利潤,由于海難船沉了,一部分奴隸遇難了,未遇難的被帶到市場上賣了后并未賺得利潤,而且看來即使不出事故,所有的奴隸都被帶到市場上賣也不會有什么利潤。法庭因而判原告對此利潤沒有保險利益。 所投保的利潤一定是成功運到貨物所必能得到的、可以合理預見的, 而且還要在保單中明確所投保的是“利潤”。 在根據(jù)利潤保險進行請償時,一定要能證明利潤的損失是由投保的海上風險造成的結果,而不能是市場下降導致的,因為這種風險屬商業(yè)風險,而保險對商業(yè)風險是不保的。 最后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被保險人賴以賺取利潤的貨物要處于投保的風險之中,而且被保險人對貨物也要有保險利益。 5.14 對保險費用的利益被保險人對保險費用 (charges of insurance) 具有保險利益。 其中保險費用包括支付給保險人的保險費 (premium) 和支付給經(jīng)紀人的手續(xù)費 (brokerage)。 因此,在所有非定值保單的情況下,保險利益的總和是風險開始時貨物對被保險人的價值,再加上保險費用。 在1810年的Usher v. Noble一案中,法庭判預約保單 (open policy) 所保貨物損失的原則是裝港貨物發(fā)票上的價格加上保費和傭金 (commission),以此做為貨價。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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