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成品銷售及其它資產出售,所開的統(tǒng)一發(fā)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客戶名稱:地址;
本公司名稱、地址及印章;
銷售成品或其它資產的名稱、數(shù)量;
單價及總價;
其它事項。
(5)收入憑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視為不合理的憑證;
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guī)定不合者;
書據、數(shù)字、計算錯誤者;
形式未具或手續(xù)不全者;
其它與法令規(guī)定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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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發(fā)生的及其經過的文書、單據均為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經法令規(guī)定必須具備某種條件的,應依其規(guī)定。
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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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作為登記記賬憑證的根據。
2. 記賬憑證的編制,除整理結算、結賬等事項,確無原始憑證者外,應根據原始憑證進行。
3. 應該具備原始憑證而事實上沒有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的會計事項,應由經辦人員簽報,經其主管各層的核轉及主管會計的會簽,送與部經理或廠長批準,才 可以據以編制記賬憑證,事后如取得原始憑證時并應相附。
4. 記賬憑證內所記載的會計事項及金額。均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符。
原始憑證的余額,如不以分位為止者,應將分位以下的小數(shù)四舍五入記入記賬憑證。
5. 凡由一科目轉入其他科目時,其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計事項的內容并不相同;或總分類科目雖屬相同,而明細分類賬科目并不相同者,均應項目記賬憑 證轉正。但屬成本計算科目另有規(guī)定處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6. 現(xiàn)金、票據、證券及財產增減、保管、轉移,應隨時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具記賬憑證。但有關生產成本已隨時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而直接記入明細分類賬者,須 按期分類匯總填具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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