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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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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收貨人的利益收貨人 (consignee) 如果在財產發(fā)生滅失時對財產享有留置權,或因預付某種費用而有權向該財產請償,或作為提單受讓人 (indorsee) 而應得到財產的話,那么他可以投保財產,并得到他應得數(shù)額的賠償,他還可以在同一個保險中投保財產其他利益方的利益,并證明其本人及其他各方對財產的利益。 如果收貨人在財產發(fā)生損失時僅僅是占有貨物,那么他可以以發(fā)貨人的名義投保,并請償,同時要證明發(fā)貨人給他的這種授權。 在1808年的Knox v. Wood一案中,都柏林的A與在牙買加的B和C約定每年派兩艘船去牙買加由B和C負責安排貨物運回都柏林。因此A租了一艘船先從布里斯托開到圣托馬斯港卸貨,再開往牙買加裝運回程貨到都柏林。根據(jù)租約的規(guī)定,A由于保證安排回程貨而可以得到運費的2.5%作為傭金。船在由圣托馬斯到牙買加的途中被抓。法庭判A對由運費產生的傭金和出賣回程貨物所得的傭金都沒有保險利益。 因此,收貨人如果要對這種傭金具有保險利益,一定要有明確的合同規(guī)定將貨物運送給收貨人。 5.28 付給租船人的傭金在1899年的 Ward & Co Ltd v. Weir & Co. 一案中,租約規(guī)定現(xiàn)在Philadelphia的船應租去日本,卸貨后開到不列顛哥倫比亞,在那里裝貨開往英國;同時還規(guī)定如完成該租約規(guī)定的運輸或船舶全損,租船人可得租金的3.75%做為傭金。船在開往日本的途中沉沒。法庭判租船人有權得到該傭金。船東因此也就可以投保該傭金。 5.29 股份持有人的利益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的財產歸公司法人所有,不歸任何自然人所有。因此,對于公司的財產,任何股份持有人,即使是大股東或控股公司,都沒有保險利益。 他們不是本文第?5.3節(jié)所說的部分所有人。 在1925年的 Macaura v. Northern Assurance Co. 一案中,一個林場主將林場的所有樹木都作為股資賣給了一個林業(yè)公司。隨后他又向保險人以他個人的名義投保了這批樹木的火滅險。后因火滅燒毀了大部分樹木,他于是向保險人請償。仲裁時他聲稱是該林業(yè)公司的大股東,又借了很多錢給林業(yè)公司,但仲裁員還是判他沒有保險利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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