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9:2000年6月,A公司向B銀行提交了由B銀行所在地C銀行通知的信用證和一套信用證項下單據(jù),該信用證金額為604500.00美元。經(jīng)審核后,B銀行發(fā)現(xiàn)此證系由電傳開立,按慣例電傳開證應加具密押,密押經(jīng)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證明電開信用證的真實性。此證注明沒有密押,但加蓋了C銀行的通知章。根據(jù)UCP500的規(guī)定,C銀行已將該證通知A公司,即認同了該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在該證真實的前提下,B銀行又對該證項下單據(jù)進行了合理、審慎的審核。經(jīng)審核,B銀行發(fā)現(xiàn)此套單據(jù)存在不符點。首先,信用證單據(jù)條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 簡稱FBL(運輸行出具運輸單據(jù)),即以FBL代替B/L。其次,信用證要求提單以開證行為抬頭,而A公司在FBL后做空白背書。B銀行按慣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點,并向A公司提出二種處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開證行為抬頭的B/L,撤換原來的FBL;二是由B銀行向開證行電提上述不符點,待對方同意后再行寄單。
A公司表示貨物已裝船,無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種方案。于是B銀行立即向開證行電提上述不符點,并要求開證行盡快給予答復。在這之后的三天內(nèi),B銀行一直沒有收到開證行的回復。三天后,A公司向B銀行提示由C銀行通知的該證的修改書,該修改書寫明刪除由申請人出具檢驗證這一不利于A公司的軟條款,同時將單據(jù)條款修改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項修改已刪除該信用證的軟條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備其一即可,這已經(jīng)表明申請人和開證行接受電提的不符點,已經(jīng)達到了B銀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辦理出口押匯,且押匯金額僅為10萬美元,遠低于信用證金額。B銀行并沒有聽信A公司的一面之辭,反而提出了疑問:按照慣例,如果開證行接受上述不符點,它應該在電傳中明確表示申請人接受上述不符點,不日將付款,并將這一內(nèi)容以電傳方式通知B銀行,而不是采用信用證修改的方式通知,更不應該將此修改發(fā)給C銀行。這些違反常規(guī)的做法引起了B銀行的警惕,B銀行堅持等待開證行的電傳通知,在此期間,將單據(jù)留存,既不寄單,也不為A公司辦理出口押匯。五天后,開證行開立電傳通知,聲明申請人拒絕接受上述不符點,此時A公司已不見蹤跡。至此,這起詐騙案已真相大白。事后據(jù)B銀行調(diào)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并未如A公司 所述已裝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國境內(nèi),并沒有出口。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