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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業(yè)務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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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7:1996年3月4日,原告廈門象嶼保稅區(qū)中包物資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包公司)與被告香港千斤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千斤一公司)簽定了一份合薌壑?25萬美元、7500噸熱軋卷板的合同。合同約定起運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國鎮(zhèn)江港,采用分批裝運方式履行。合同簽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約開出受益人為千斤一公司、金額為60萬美元增減5%、代號為FIBXM96698-XG 的遠期不可撤消信用證, 信用證規(guī)定貨物裝運時間不遲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證交貨地點為中國福州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議付期內(nèi)向議付行交付了全套單據(jù)。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開證行福建興業(yè)銀行廈門分行保證承兌而取得了全套單據(jù),該行于同月25日對外承兌。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兌匯票后轉(zhuǎn)讓給了英國倫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運提單載明:承運船舶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屬"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 輪,發(fā)貨人 "ALKORADVANCEDLTD.", 數(shù)量165捆, 重量2149.50噸, 價值644850美元, 裝運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國福州馬尾港,裝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單簽發(fā)日期1996年6月26日。該提單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務有限公司(下稱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簽發(fā),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單,提單的抬頭名稱也不是永威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到達福州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單前往提貨,但該輪并無該票貨物。原告中包公司認為被告方提供的裝運單據(jù)和提單都是虛假的,故起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請求判令其與千斤一公司的購銷合同及海運單據(jù)無效,并撤消信用證,不予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并由千斤一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 廈門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亞登記的航運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為其所有(該輪在本案訴訟期間因另案被扣押于馬尾港)。該公司未委托永威公司為其代理船舶,也未授權(quán)永威公司代其簽發(fā)提單。"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與1996年5月24日至6月31日在依利切夫斯克港裝運24860.627噸貨物,但未裝載原告所持提單上的貨物。"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本航次福州代理稱其未接到有關(guān)收貨人為原告的委托。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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