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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軟條款研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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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 作為國際貿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目前已經被各國銀行和絕大多數(shù)商人在國際貿易結算中普遍使用。通過 信用證 結算可以有效地消除處于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買賣雙方對彼此信用的不信任感,支持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但 信用證 的獨立抽象屬性以及相關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證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了各種問題,其中“軟條款”問題尤為典型。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常常使得受益人無法依據(jù)信用證規(guī)定交付單據(jù),獲得貨款。信用證軟條款的存在,損害了信用證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有必要對信用證的軟條款進行系統(tǒng)深入研究。 一、信用證軟條款的概念 所謂信用證軟條款(Soft Clause),是指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guī)定有信用證附條件生效的條款,或者規(guī)定要求信用證受益人提交某些難以取得的 單證 ,使受益人處于不利和被動地位,導致受益人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含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又稱“軟條款信用證”。信用證出現(xiàn)軟條款的后果是信用證的支付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作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貨款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款條款嫁接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上,加上軟條款的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隨意制定,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yè),使其難以被非資深的專業(yè)人員所注意和理解。軟條款的隱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覺,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詐欺、違約、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二、信用證軟條款的類型 信用證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合同,信用證的格式靈活多樣,各開證行所開立的信用證措辭各異,而且信用證交易涉及到許多環(huán)節(jié),因此,反映在信用證軟條款上,也是五花八門,應有盡有。為了提高外貿人員和銀行人員防范信用證軟條款的專業(yè)知識和水平,減少因軟條款對銀行,尤其是外貿公司所造成的損失,有必要對信用證的軟條款進行歸類、整理,并找出各種軟條款的共同特征。 。ㄒ唬┰谛庞米C生效環(huán)節(jié)上制造障礙的軟條款 1.信用證含有暫時不生效、須經再次通知后才生效的軟條款。按照正常情況,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證應當是已生效的信用證。但是,有一類信用證軟條款卻規(guī)定開來的信用證暫不生效,待到貨樣經開證申請人確認后再通知生效,或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開證行簽發(fā)通知后生效。不管此類軟條款形式如何變化,其本質集中到一點,就是信用證必須在滿足開證申請人提出的某些條件后才生效。這樣,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通知行完全掌握了信用證生效的主動權。這種情況一般發(fā)生在開證申請人為實力不太雄厚的中間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條款就是由開證申請人檢驗貨物樣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證生效的軟條款。由于受益人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規(guī)定寄出了符合質量要求的樣品,因此也開始著手積極準備發(fā)貨。從法律上看,即使樣品與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完全一致,如果市場價格發(fā)生變化,只要開證申請人拒絕發(fā)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證仍然毫無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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