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 對大型發(fā)電廠的配出線路,必要時應校核在線路發(fā)生單相接地故障情況下, 線路接地故障后備保護與發(fā)電機負序電流保護之間的選擇性配合關系。如果配合困 難,宜適當提高線路接地故障后備保護的動作靈敏度以滿足選擇性要求。
2.7.5 當線路保護裝置拒動時,只允許相鄰上一級的線路保護越級動作,切除故障; 當斷路器拒動(只考慮一相斷路器拒動),且斷路器失靈保護動作時,應保留一組母 線運行(雙母線接線)或允許多失去一個元件(一個半斷路器接線)。為此,接地故障 保護第二段的動作時間應比斷路器拒動時的全部故障切除時間大0.25~0.3s;對 相間距離保護第二段,則無此要求。
2.7.6 在某些運行方式下,允許適當地犧牲部分選擇性,例如對終端供電變壓器、 串聯(lián)供電線路、預定的解列線路等情況。
2.8 如采取各種措施后,繼電保護的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仍不能滿足規(guī)定的要 求時,應與調度運行部門協(xié)商,采取其它合理措施。
2.9 振蕩閉鎖裝置的運行整定
2.9.1 除了預定解列點外,不允許保護裝置在系統(tǒng)振蕩時誤動作跳閘。如果沒有本 電網的具體數據,除大區(qū)系統(tǒng)間的弱聯(lián)系聯(lián)絡線外,系統(tǒng)最長振蕩周期可按1.5s 考慮。
2.9.2 在系統(tǒng)振蕩時可能誤動作的線路或元件保護段均應經振蕩閉鎖控制。
2.9.3 受振蕩影響的距離保護的振蕩閉鎖控制原則如下:
2.9.3.1 預定作為解列點上的距離保護,不應經振蕩閉鎖控制。
2.9.3.2 躲過振蕩中心的速斷段保護,不宜經振蕩閉鎖控制。
2.9.3.3 動作時間大于振蕩周期的保護段,不應經振蕩閉鎖控制。
2.9.3.4 當系統(tǒng)最大振蕩周期為1.5s及以下時:動作時間大于0.5s的距離Ⅰ段,動 作時間大于1.0s的距離Ⅱ段和動作時間大于1.5s的距離Ⅲ段,均可不經振蕩閉鎖控 制。
2.9.4 在系統(tǒng)振蕩過程中發(fā)生接地故障時,應有選擇地可靠切除故障;若發(fā)生不接 地的多相短路故障時,應保證可靠切除故障,但允許個別的相鄰線路相間距離保護 無選擇性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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