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用證規(guī)定,為了便于檢驗貨物,信用證項下的單據(jù)將無償放給開證申請人。在美國的采證中,如果出口產品系食品時常常見到這樣的條款。這類條款往往出現(xiàn)在“致銀行指示”一欄中,容易被受益人忽視。初涉對美食品出口業(yè)務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美國食品藥品檢驗局)是怎么一回事,沒有銀行的提醒,難以看到其隱患。美國的食品檢疫標準是十分嚴格的,經過長途運輸?shù)呢浳锶绻礁酆笪茨芡ㄟ^檢驗,受益人必定遭受損失。如果銀行僅看到提單條款中物權憑證齊全,忽略了這類軟條款辦理融資,則會出現(xiàn)很大的風險。
4.信用證中設定其他有關特別規(guī)定的軟條款。如信用證規(guī)定,只有在貨物運到到達港后才能支付貨款,或者貨到目的港后通過進口商品檢驗才付款,或者取得配額或符合其他當?shù)卣?guī)定后付款,或者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行有權在開證申請人未付款的條件下將單據(jù)放給開證申請人,或者規(guī)定議付行僅在收到開證行授權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
上述條款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條款,也是出口商所不應接受的。這些條款或者使信用證暫不生效,或者由開證申請人掌握實際付款主動權,或者由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通知行聯(lián)合掌握付款權,而事實上使信用證受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三、國際商會對信用證軟條款的態(tài)度
國際信用證交易中廣泛適用的UCP500系國際商會所制訂。因此,國際商會對信用證軟條款的態(tài)度,對我們研究信用證軟條款具有重要意義。
迄今為止,在筆者能夠檢索到的文獻中,沒有看到國際商會對軟條款作出禁止的書面文件和資料,現(xiàn)行的UCP500也沒有任何禁止軟條款的條款。根據(jù)UCP500第5條a款“開立信用證的指示、信用證本身、對信用證的修改指示及修改書本身必須完整和明確”?梢,國際商會的UCP500對信用證條款的要求只是“完整和明確”,而一旦軟條款的措辭如果是“完整和明確”的,就符合了UCP500的要求。因此,可以說國際商會的UCP500并沒有禁止信用證的“軟條款”。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