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復審
第四十八條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九條反傾銷稅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jù)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價格承諾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xù)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jù)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xù)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五十條根據(jù)復審結果,由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復審程序參照本條例關于反傾銷調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二條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作出的終裁決定不服的,對依照本條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征稅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依照本條例第五章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公告,應當載明重要的情況、事實、理由、依據(jù)、結果和結論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商務部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guī)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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