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根據(jù)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 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
第二章 傾銷與損害
第三條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
第四條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ㄒ唬┻M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qū))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ǘ┻M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qū))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shù)量不能據(jù)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shù)谌龂ǖ貐^(qū))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qū))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
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qū))的,按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qū))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qū))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qū))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qū))的價格為正常價值。
第五條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ㄒ唬┻M口產品有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的,以該價格為出口價格; 。ǘ┻M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的,以根據(jù)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但是,該進口產品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者未按進口時的狀態(tài)轉售的,可以以商務部根據(jù)合理基礎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
第六條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 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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