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方支付價款的具體時間不明確,買方應于賣方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后方把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民運貨物的條件。
有一條慣例對買方相當重要,這就是: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較為明確和簡單,買方應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便是。至于雙方的權利,也就是對方的義務。
4、關于違約的救濟
違約的救濟講的也就是違約責任。我們習慣講的違約責任強調的是違約方應負的責任,實際也講了守約方的權利。而外國習慣講違約的救濟(REMEDY)所強調的是在對方違約時守方應有的解救辦法或應有的權利,實際上也講了違約方應負的責任。這兩者實質上是一個內容,只是強調的側面不同。
違約的救濟按國際慣例最通常的有三種辦法:?要求實際履行;?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
下面,我們按各別具體情況分別談談:
。1)賣立違約時買方的救濟辦法
A、賣方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
a、要求賣方履行交貨義務。但買方要求實際履行后,就不得采取其他與此相抵觸的救濟辦法,如宣告合同無效。
b、宣告合同無效。
c、要求損害賠償。
d、要求補進貨物并損害賠償。
B、賣方交付貨物返延,買方可以:
a、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若賣方仍不履行,可宣告合同無效。
b、要求損害賠償。
C、賣方交貨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
a、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但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的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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