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于發(fā)份和接受的生效時間
這一問題以前兩大法系爭議很大,大陸法系國家采取“送達主義”而英美法采用“發(fā)送主義”或稱“投郵主義”。現(xiàn)在公認的慣例是,發(fā)價和接受都于送達時生效。
3、關于買賣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首先看賣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按國際慣例主要是二個方面:一是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jù)并轉移貨物所有權;二是做到貨物相符和無第三方要求。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jù)一般外貿合同都自然會訂明。而轉移貨物所有權和無第三方要求等都屬于法律問題,一般商人往往會忽略甚至根本無此意識,當然也就不會去訂明。但既然這已是國際慣例,雖然未予訂明也還是賣方的義務。這屬于賣方默示的義務。如果賣方把同一貨物既賣給了甲又賣給乙,或者把與別人共有之物單方賣掉了,或者賣出附有別人知識產(chǎn)權或他項權利的貨物,按國際慣例這都屬于違反其基本義務,都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曾有這么一個案例,有個港商把早已抵押過的機器設備賣給廣州某單位,我們開始不懂得利用國際慣例來保護自己,就曾吃虧上當。
關于國際貨物買賣何時轉移貨物所有權和風險很有意思。有人也許會認為,應在交貨時轉移貨物所有權,有人又會說,不對,應在收到錢時才移交貨物所有權。其實這都不對,按國際慣例,交單就等于移交了貨物所有權。所以,海運提單很重要,它是國際貨物買賣的物權憑證。接著我們再看風險轉移的界線,不要想當然地以為什么時候轉移貨物所有權也就什么時候轉移風險,又不是,按國際慣例,風險的轉移是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裝運航船舷為界。
其次,我們再看買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也主要分為 二個方面:一是支付價款;二是收取貨物。
我們知道,國際貨物買賣是需要支付外幣的。但有些國家是實行外匯管制的,比如我國。我們能否借國家不批外匯或來不及辦手續(xù)而免除或延返支付義務呢?回答是不能。按國際慣例,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步驟和手續(xù),不管你合同有無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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