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訴及答辯理由
源誠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源誠公司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其無單放貨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源誠公司將貨物交給提單中載明的記名收貨人,是恰當?shù)慕桓?符合法律規(guī)定;恒興公司未從銀行取得貨款是恒興公司履行貿(mào)易合同中的瑕疵造成,源誠公司不應對恒興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1、根據(jù)我國《海商法》的規(guī)定,源誠公司將貨物交付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已經(jīng)正確、恰當?shù)穆男辛送羞\人和承運人雙方運輸合同規(guī)定的交付義務及《海商法》第71條規(guī)定的保證義務,而無需收回正本提單。因為記名提單載明了特定的收貨人,托運人應當將貨物交給該記名收貨人;記名提單不具有流通性,承運人只能將貨物交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其他人即使持有提單也不能向承運人要求提取貨物,而被記名人即使沒有提單,也有權(quán)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澳海公司與倉碼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無單放貨、提貨、代理放貨糾紛再審案”的判決中明確了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記名提單中被記名人的正當性。
2、將貨物交給記名提單中的收貨人而無須收回正本提單是一項國際慣例,英、美等國的法律也如此規(guī)定,我國的很多文獻書籍也有記述。
3、恒興公司不能收回貨款是其自身過失所致,應自行承擔后果。恒興公司簽發(fā)記名提單應考慮到風險,應在提單中載明無正本提單不得放貨或及早通知承運人不要無單放貨,而恒興公司沒有做到;本案中銀行退單是由于恒興公司提供的議付單據(jù)與信用證不符,恒興公司由于過失沒有避免該不符,造成貨款不能收回。
4、源誠公司的交貨行為符合菲律賓法律的規(guī)定和判例。貨物在菲律賓交付,交付行為合法與否,宜適用菲律賓法律進行判斷或根據(jù)提單約定的法律進行判斷。另外恒興公司以無單放貨侵害了其合法權(quán)益提起訴訟是侵權(quán)之訴,可以以交貨地菲律賓的法律進行判斷。而菲律賓的法律和菲律賓最高法院的判例均確認了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正當性。綜上,原審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以與本案無關(guān)否認其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和參考價值、忽略《海商法》第71條的完整性和記名提單的特殊性認定源誠公司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錯誤,請求依法駁回被恒興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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