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海上保險標的的第三者責任主要有兩種形式,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主要是指承運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有能免責的違約賠償責任。海上保險標的的侵權責任形式比較多樣,包括碰撞責任、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以及其他侵權責任,其中碰撞責任最為重要,也是最為覺的責任形式。按照我國《海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碰撞責任不僅發(fā)生在海上,而且包括與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不僅發(fā)生在船舶之間,而且也會由船舶碰撞或角碰其他任何固定的、或浮動的物體而發(fā)生。對于承運人有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都可以通過保險的形式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
七、由于發(fā)生保險事故可能受到損失的其他財產(chǎn)和產(chǎn)生的責任及費用。這是一條概括性的規(guī)定,對上述具體列明的海上保險標的的內容作了補充,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平等協(xié)商,確定保險標的的范圍。
我國《海商法》第二一八條對海上保險標的的列舉式規(guī)定,明確了可以作為海保險標的的財產(chǎn)、權益和法律責任。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保險標的分類進行保單設計,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也可以依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劃分保險公司的業(yè)務范圍,以便于實施監(jiān)管。
由于通常船舶和貨物的所有人不可能是一個人,所以制訂一份包括上述全部保險標的的保險單并無實際意義。在實踐中通常針對不同的標的制訂不同的保險合同,或綜合上述幾項組成一份保險合同。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主要是針對貨物,附帶考慮貨物的預期利潤;船舶保險合同則針對船舶、船舶營運收入、第三人責任等。
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指保險合同所指向的保險標的的價值。這一價值可以是保險合同訂立當時保險標的市場價值,也可以是保險標的的成本價值,還可以加上被保險人期得利益。一般這一價值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商定,其基礎是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期得利益一般不可超過實際價值的 20%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可以采用定值保單和不定值保單兩種,但海上保險的保單一般都是定值保單。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共同商定的關于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xiàn)。它在海上保險合同中具有兩重含義:①保險金額是被保險人享有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xiàn),②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收保險費的依據(jù)和承擔賠償責任的最大限額。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直接相關。如果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則為不足額保險,此時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則按損失金額、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如果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則為足額保險,此時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則按損失金額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賠償。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