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講一講實務中常見的提單使用方式和問題。
1.“一式三份”:兩三百年前由英美商人創(chuàng)制,以防在轉讓過程中提單意外滅失,從而影響提貨和貨物風險承擔。“一式三份”易引起欺詐,最早的判例產生于一百多年前:發(fā)貨人開出提單一式三份,將正本提單背書給銀行作保,請求銀行開具信用證。隨后,他利用其中的一份提單向船方提貨成功,逃之夭夭。銀行錢貨兩失,起訴船方交貨有誤,侵犯了自己的貨權。法院判決,作為物權憑證,“提單是打開貨物倉庫的鑰匙”,一式三份的目的在于防止提單全部滅失,而“打開倉庫只需一把鑰匙”,所以,一份提單就足以起到物權憑證的作用,可以提貨。因此,實踐中,銀行在開具信用證時,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交所有的提單,并注意到貨日期,以便安全、及時地提貨。當然,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提貨時只需一份提單。
2.“副本(Copy)”:它不能轉讓,不是物權憑證。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讓收貨人用它先去清關;風險是收貨人能夠依照它載明的信息,在當?shù)貍卧斐觥罢咎釂巍,前去提貨。這類性質的欺詐案近年來屢屢出現(xiàn)。
3.換提單:比如,在開具了海運單后,承運人才要求換成提單;或者把甲格式的提單換成乙格式的提單。這樣的交換是可以的,但一定要用完整的全套提單來交換。
4.換卸港:也需要全套提單,以防用其中一份在原卸港提貨。法律是否認可這種做法尚有疑問;英國有判例認為,只需一套提單中的一張就行;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只要雙方同意,船方仍有權要求貨方提供全套提單。
5.雙方爭貨:一種情況是銀行與收貨人爭貨。如銀行原先同意收貨人憑單提貨,出售后以價款償還貸款;隨后反悔,卻拿不回提單。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發(fā)貨人與收貨人爭貨。如發(fā)貨人未收到買方付款,即電告船方貨權未轉移、不能交貨。在諸如此類的情況下,不適用“見單即付”原則。實務中的一般做法是:(1)把貨交給能提供銀行擔保(保函)的一方。(2)更常見的做法是交由法院裁斷誰是貨主。當然,這個法院應是“Competent Court”,否則,它的確權判決將得不到承認和尊重。Case:在莫桑比克,外商與當?shù)匾粐袡C構爭奪貨權,為避免裁判不公,船東將貨運回香港,由英國法院適用《倫敦仲裁條款》等公認規(guī)則進行確權判決。由此可見,只有有了公平公開的程序,適用公認的規(guī)則,這樣的法院判決往往才會被認可。不可否認,發(fā)達國家的法院更易被認可為Competent Court,因為它們在審判經驗和程序方面更能博得信任和尊重。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