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就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而言,CFR價和CIF價的貨物與FOB價一樣,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也是自貨物于裝運港過船舷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
賣方以FOB價成交,在運費波動不穩(wěn)的情況下於賣方是有利的。這樣可以將運費不穩(wěn)定的風險因素轉嫁給買方。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由于FOB價條件下出口是由買方租船或訂艙,并將船名和裝船期通知賣方的,而賣方又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將貨物備妥裝船,往往就會因船貨銜接不好而產生問題。
比如由于買方延遲派船,或因各種情況導致裝船期延遲,船名變更,就會使賣方增加倉儲等費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賣方遲收貨款造成利息損失。如果賣方備貨延遲,無法將貨物在指定日期裝上指定的船只,則賣方就要承擔由此造成的空艙費或滯期費。我國許多出口生產企業(yè)都離港口較遠,國內目前的陸路、水路交通運輸負荷都比較繁重,因此,在FOB價出口的條件下由于船貨銜接問題而導致的貿易糾紛時有發(fā)生。
再者,由于現(xiàn)代交通運輸條件的不斷改善,出口貨物運輸速度也有很大提高。有時貨物已經運抵目的地,銀行結匯或單證郵寄手續(xù)還沒有完成。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因種種原因無提單提貨;或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的事也時有發(fā)生。在FOB價條件下,由于是買方與承運人聯(lián)系派船的,貨物一旦裝船,賣方即使想要在運輸途中或目的地轉賣貨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也會頗費一些周折。
在CIF價出口的條件下,船貨銜接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賣方有了更多的主動權。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賣方保證所交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只要所交的單據(jù)齊全、正確,買方就必須付款。貨物過船舷后,即使在買方付款時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買方也不得因貨損而拒付貨款。就是說,以CIF價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單據(jù)買賣”合同。相對于FOB價出口而言,特別是對于大宗貨物買賣,CIF價出口使得賣方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和機動性。
相應地,在進行進口貿易時,爭取以FOB價成交顯然對進口商更為有利。由進口商自己安排運輸保險,可以保證貨物裝上運輸工具,一旦途中有不測,也能掌握主動權。
如果以CIF價進口,由國外賣方安排運輸,由于運費、保險費已經談定,賣方會千方百計尋找運(租)費低廉的運輸工具。甚至為了節(jié)約費用,不惜安排轉船、轉艙。中國買方因交貨期延誤或因轉船/艙而擴大損失這種事例已經屢見不鮮。如果稍有不慎,碰到“鬼”船,連船帶貨全部滅失,損失就更大了。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