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標有有效期的消防器具都必須按期更換。 13.井下溫度在28℃以上的礦井應采取全面或局部降溫措施,必要時可裝設地面或井下制冷設備。 四、頂板 (一)頂板管理 1.所有礦井都應掌握礦山壓力顯現(xiàn)規(guī)律。設計新井時,應考慮配備頂板觀測儀器儀表。 2.新建(改擴建)礦井以綜采為主,有條件的中型礦井要積極采用綜采設備;新建(改擴建)礦井正規(guī)工作面,不得采用摩擦支柱。 3.綜采工作面必須配備適量的圓圖壓力記錄儀和立柱下縮量自記儀,以掌握支架受力狀況和頂板壓力顯現(xiàn)規(guī)律。 4.凡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的工作面,必須配備3~5噸的升柱器。 5.周期壓力較大的非綜采工作面要裝設頂板動態(tài)監(jiān)測儀。 6.礦區(qū)(或礦井)必須建有液壓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和摩擦支柱性能與質(zhì)量的檢驗裝備及維修裝備。 7.錨噴支護巷道,都要采用圍巖裂隙探測儀,測定圍巖松動圈,以確保錨噴支護的效果。 8.錨噴支護巷道要采用巖石強度測定儀經(jīng)常測定噴層強度。 9.采區(qū)動壓巷道都要采用可縮性金屬支架,并配備支架回收設備和地面支架整形設備。 10.采高在1.8米和傾角在15°以下的非綜采工作面,要逐步裝備切頂墩柱。 11.對破碎頂板、應裝設端頭支架。 12.對于特殊頂板,應采用軟化或強化措施。 (二)沖擊地壓 1.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都要逐步裝備預測預報監(jiān)測系統(tǒng)。同時還要配備地音測定儀和檢測儀,以形成個體檢測和集中監(jiān)測雙重檢測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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