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有礦井都要裝設鋼絲繩探傷儀,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定期檢查鋼絲繩的斷絲、磨損和銹蝕等情況。 5.所有運人的斜井(巷)必須采用專用安全人車和通訊信號設備。專用人車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二十一條和第三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 6.垂高超過50米的行人斜井(巷)都要裝設專用的運人設備。 7.礦井提升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三十條、三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和第三百四十一條中關于信號裝置的要求。 8.井下采區(qū)絞車峒室必須設置瓦斯斷電儀。 9.采用皮帶機運送人員時,應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23條規(guī)定,并設置自動停車安全裝置。 10.井口或井底使用罐座的立井必須裝設電氣閉鎖裝置,罐座沒有打開,罐籠不能下放。 11.井口信號裝置必須同絞車的控制回路閉鎖,只有井口把鉤工發(fā)出信號后,絞車才能開動。 (二)平巷運輸 1.礦井運輸巷道斷面設計中要留有沉降變形余量,保證變形后有足夠的安全間隙。 2.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在掘進的巖石巷道內(nèi),應使用防爆特殊型或防爆消氫型蓄電池電機車。 在沼氣礦井的主要回風道和采區(qū)進、回風道內(nèi),也應使用防爆特殊型或防爆消氫型電機車。 3.在煤與沼氣突出的礦井中,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nèi)或主要回風道內(nèi),都應使用防爆特殊型或防爆消氫型電機車,并必須在電機車內(nèi)裝設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 4.井下列車都須設置掛車尾燈。 5.長度超過1.5公里的主要行人平巷,都應設置運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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