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防、排、堵、截、疏防水措施時,均應分別配備專用設備。 3.工作水泵的選型,必須按20小時排出24小時正常礦井涌水量的標準考慮;備用水泵應不小于工作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4.必須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兩者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5.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 6.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井底車場必須設有防水閘門。有突水危險的地區(qū)穿過破裂線的巷道也須設有防水閘門。防水閘門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在不同深度和不同巷道斷面應采用相應的防水閘門。 7.各省煤炭局(廳、公司、指揮部)要建立搶排站。搶排站要有各種類型的潛水泵、配套柴油發(fā)動機和各種管材。搶排站的設備要根據(jù)各地具體情況進行配備。 8.所有礦井揭穿老巷、積水區(qū)、含水層和導水斷層時都應采取探放水措施,裝備探水鉆和配套設備(包括防噴井口管、反壓裝置和高壓水門)。探水鉆同沼氣抽放鉆機。在物性條件較好的礦區(qū)也可配備坑透儀,進行探水。 9.巷道遇有導水裂縫區(qū)、在采取砌墻注漿堵水措施時,應配有整套注漿設備。 10.在水文地質條件特別復雜的礦井,井筒到底后,應首先搶建永久排水設施,以防施工期間的突水災害。 七、其他 (一)提升 1.所有豎井升降人員或人、物單繩提升罐籠(包括帶乘人的箕斗)都必須在提升設備上裝設防墜器。提升容器同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 2.新建井鑿井期間采用的吊桶必須裝設保護傘。 3.所有豎井提升的礦井都須安設防止過卷、過放的安全裝置(包括防止蹲罐的井底乘性罐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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