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 源誠(青島)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簧显V人(原審原告) 棲霞市恒興物業(yè)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棲霞市恒興物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興公司)與菲律賓的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商定:恒興公司為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供應紅富士蘋果6156箱,離岸價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幣453056.07元),貨款結算方式為信用證結算。裝貨港為中國青島,卸貨港為菲律賓馬尼拉北港,運費到付。
恒興公司與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商定買賣蘋果的有關事宜后,與源誠(青島)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誠公司)達成協(xié)議,由源誠公司承運恒興公司的該批貨物。2000年12月6日,源誠公司將恒興公司的貨物裝上船并向恒興公司簽發(fā)了編號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單。該提單載明:托運人為恒興公司(QIXIA HENGXING TRADE CO.LTD.);收貨人為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貨物名稱為蘋果;數(shù)量為6156箱;承運人為源誠公司(SHELLESON-KASE LOGISTICS CO. LTD.);裝貨港為中國青島,卸貨港為菲律賓馬尼拉北港,運費到付。恒興公司交給源誠公司承運的貨物的貨值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幣453056.07元)。提單的正面有一項聲明:參照本提單背面6(4)(B)+(C)的法律條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單的合同內容依中國法律為依據(jù),任何由本合同引發(fā)的爭議和索賠終審權在中國法院而非其他法院。除非另有聲明,本提單中所列承運人收到的上述外表良好的貨物已裝在上列船上并應安全運抵目的地,托運人接受本提單背面條款的約定內容,其他當?shù)卣邔Υ藷o效。貨物的重量、尺碼、數(shù)量、品質、內容和價值由托運人提供,承運人并未核對。一份提單完成提貨手續(xù)后,其余各份失效。如要求,承運人有責任提供有可背書轉讓字樣的貨物提單,作為貨物中轉之用。
源誠公司將恒興公司的貨物運至馬尼拉北港后,源誠公司未收回其簽發(fā)的全套正本提單。2000年12月17日,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憑保函從源誠公司處提走了編號為TSTRF7017H提單項下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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