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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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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辦理登記手續(x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隱瞞登記事實,造成重復登記的; (三)依造、涂改船舶登記證書的。 第五十二條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責令其補辦有關登記手續(xù);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根據(jù)船舶噸位處以本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雇用外國籍船員或者使用他人業(yè)經(jīng)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據(jù)船舶噸位處以本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十;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第五十四條船舶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徇私舞弊、無忽職守、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船舶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舶”系指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但是船舶上裝備的救生艇和長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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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船舶|登記|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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