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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下銀行對海運提單的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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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是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年修訂本的簡稱,即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 簡稱《UCP500》, 從1994年1月10日起實施!陡鷨涡庞米C統(tǒng)一慣例》是有關信用證的一項國際貿(mào)易慣例, 該慣例對跟單信用證的定義、適用范圍、各有關當事人的責任與義務, 對各種單據(jù)的要求等都作了統(tǒng)一的解釋和規(guī)定。這是一項內(nèi)容相當完善的慣例, 受到世界各國貿(mào)易界、銀行界的普遍歡迎,并已被170多個國家的銀行所采用。 本文主要介紹《UCP500》中信用證項下銀行對海運提單的要求。 《UCP500》第23條a款規(guī)定, 銀行接受港至港的海運提單 "不論其命名如何 ", 是指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可以是 " Marine Bill of Lading ",或是"Ocean Bill of Lading", 或是雖然沒有 "Marine" 、"Ocean"這類詞語,但確是為海運而簽發(fā)的提單(Bill of Lading)。 (一). 提單表面注明已由具名的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發(fā)(a<1>款)。 有效的海運提單應由哪些人簽署?《UCP500》在本條明確指出,應由承運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 (代表) ,或船長、船長的具名代理 (代表)簽署。提單簽發(fā)人的身份須證實,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署或證實必須表?quot;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運人或船長。這些規(guī)定說明,只有真正具有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身份的人,簽署的提單才是有效的。 (二). 提單須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a<2>款)。 海運提單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分類,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 (1)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指貨物裝船后簽發(fā)的提單。提單上應注明船名和裝船日期,并有承運人或船長簽名。進口商為了確保在目的地按時接貨。 (2)備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稱收妥待運提單,是指承運人在收到托運貨物等裝船期間簽發(fā)的提單。由于備運提單沒有肯定的裝船日期,一般也不注明船名,無法估計貨到目的港的日期,因此進口商一般不愿接受。備運提單在貨物裝船后,如經(jīng)承運人加注"已裝船"(On Board) 字樣,注明船名及裝船日期,并簽字證明,使之成為已裝船提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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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UCP500|銀行|海運|提單|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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