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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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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對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yè)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5000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guī)定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 (二)未按規(guī)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關出口退稅帳簿票證的; (三)拒絕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憑證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業(yè)過失而造成實際退(免)稅款大于應退(免)稅款或企業(yè)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xù)后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逾期不繳的,從限期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額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十三、企業(yè)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處罰外,對騙取退稅情節(jié)嚴重的企業(yè),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 企業(yè)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三十四、對為經營出口貨物企業(yè)非法提供或開具假專用稅票或其他假退稅憑證的,按其非法所得處以五倍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造成企業(yè)騙取退稅的,應重處罰或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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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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