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CHN 批準時間: 實施時間:1994-01-01 發(fā)布時間:1994-02-18 失效日期: 制定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資料來源:對外貿(mào)易經(jīng)濟合作部文告1994年第19號總第39號 中文名稱: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國] 外文名稱:RulesforAdministeringExportCommodityTaxRefund(Exemption) 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特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或免征規(guī)定如下: 一、有出口經(jīng)營權的企業(yè)(以下簡稱“出口企業(yè)”)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下列企業(yè)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yè)務的企業(yè)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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