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提出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建議;
4 提出對建筑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議;
5 對于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場地,進行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
4.1.2 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進行施工勘察。
場地較小且無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階段。當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經(jīng)確定,且場地或其附近已有巖土工程資料時,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對擬建場地的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區(qū)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chǎn)、當?shù)氐墓こ痰刭|、巖土工程和建筑經(jīng)驗等資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巖性、不良地質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
3 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
4.1.4 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筑地段的穩(wěn)定性做出評價,并進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件、工程地質和巖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圍的地形圖;
2 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巖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3 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guī)模、發(fā)展趨勢,并對場地的穩(wěn)定性做出評價。
4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
5 季節(jié)性凍土地區(qū),應調查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7 高層建筑初步勘察時,應對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分析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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