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4日勞動部頒布實施)
第一條為做好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保障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符合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礦山安全規(guī)程、行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根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條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采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礦山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內容提要》要求編制安全專篇。
第四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參加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國務院有關管理礦山企業(yè)的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由勞動部礦山安全衛(wèi)生監(jiān)察局參加審查和驗收;
。ǘ┦、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礦山企業(yè)的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ㄈ┑亍⒅、盟、省轄市管理礦山企業(yè)的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由地、州、盟、省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ㄋ模┛h、市管理礦山企業(yè)的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由縣、市勞動行政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上級勞動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參加屬于下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查和驗收,也可以組織下級勞動行政部門參加有關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審 查和驗收。
第五條礦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yè)的主管部門報送待審的初步設計文件時,必須同時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向應參加設計審查的勞動行政部門報送以下 文件:
(一)設計說明書;
。ǘ┑V山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安全專篇;
。ㄈ┲饕綀D和資料。
第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收到礦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報送的設計文件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審查意見應當自收到設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送達建設、設計和組織審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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