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預防沖擊地壓(巖爆)的措施。
4.8 防塵、防毒、防放射性物質危害的措施,井下內燃機尾氣凈化措施。
4.9 預防地面洪水淹井措施,礦井防排水及預防井下突然涌水事故的措施,露天礦防排水措施。
4.10 礦山消防設施的設置,自然發(fā)火礦井的防滅火措施。
4.11 各類提升、運輸及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及安全運行保障措施。
4.12 電源及供電系統(tǒng)安全保障,電氣設備安全運行保障措施,地面建、構筑物防雷電措施及防止雷電通過井口導入井下的措施,井下防靜電、防雜散電流措施。
4.13 尾礦庫、矸石山、排土場可能發(fā)生危害的預防措施。
4.14 爆破安全措施。
4.15 爆破器材加工、儲存安全措施。
4.16 礦井氣候調節(jié)措施,露天礦防滑措施。
4.17 防噪聲、振動等措施。
4.18 防地震措施。
4.19 預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4.20 礦山安全監(jiān)測裝備。
4.21 飲用水處理設施。
4.22 醫(yī)院(衛(wèi)生室)、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浴室、更衣室、洗衣房等設施。
5. 礦山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5.1 安全管理、通風防塵、災害監(jiān)測機構及人員配備。
5.2 工業(yè)衛(wèi)生、救護和醫(yī)療急救組織及人員配備。
5.3 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及人員配備。
6. 安全專項投資概算
6.1 安全專用工程、設施、裝備投資(項目明細表見附錄)。
6.2 救護隊、急救站、職業(yè)病醫(yī)院等設施、裝備投資。
6.3 安全教育與培訓設施、裝備投資。
7. 預期效果評價及建議
7.1 對主要災害采取預防措施后的預期效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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