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請人(賣方)上海××國際貿(mào)易公司與被申請人(買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分別于1996年4月26日、1996年9月2日、1996年9月17日和1996年9月20日訂立四份售貨確認書,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售汗衫、背心等物,四份確認書的金額分別為52l14美元、28344美元、1107美元和12800美元,約定付款方式為D/A90d ay s。上述確認書簽訂后申請人按約積極而全面地履行了供貨義務,而被申請人則僅支付了20000美元的貨款,其余貨款未付,經(jīng)交涉多次無結(jié)果,申請人提起仲裁,要求:①支付貨款59094美元;②上述貨款的利息4467.50美元;③本案的仲裁費及申請人的代理費等由被申請人負擔。
此案被仲裁庭受理后,被申請人未出席庭審,但在其提供的書面答辯文件中辯稱:
一、被申請人欠申請人的貨款僅為32114美元,而非59094美元,因為SH96CH—8合同項下金額為26980美元的貨物訂單申請人已同意取消,不需再支付貨款;
二、申請人根據(jù)SH96CH—1合同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處質(zhì)量問題:使用多年庫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輕于被申請人要求的規(guī)定,T恤衫的長度太短(與規(guī)定的尺寸不一致);同一批貨的T恤衫的顏色不一致,為此被申請人曾提出將貨物打折或?qū)⑹S嘭浳锿嘶厣暾埲说冉鉀Q辦法,但均未獲申請人的同意,被申請人并聲稱,如不按被申請人的建議予以解決,被申請人將在新加坡提起訴訟,以解決本案。
申請人在庭后的補充材料中又作了如下的說明:SH96CH—1合同的貨款為52 l14美元,后被申請人提出貨物存在色差及重量問題,申請人出于今后繼續(xù)合作的考慮,同意被申請人提出的少付4320美元的要求,并同意將貨款推遲到1997年3月15日前支付完畢,但該4320美元由于牽涉到外匯核銷問題,并沒有在上述合同的貨款中一次扣除,而是在以后的幾次貿(mào)易款中分批扣除。關(guān)于SH96CH—8合同問題,實際上并沒有取消,原規(guī)定供貨1600打,后因被申請人的要求,分割成三個合同,分別提供1000打,100打和1000打,合計2100打,貨款總計為26980美元。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的商品,均不屬法定檢驗的商品。
【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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