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光船租賃合同期滿或者光船租賃關系終止,出租人應當自光船租賃合同期滿或者光船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合同或者終止光船租賃關系的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光船租賃注銷登記。 以光船條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還應當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船舶國籍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書。 經核準后,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注銷其在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登記簿上的光船租賃登記的記錄,并發(fā)還原船舶國籍證書。 第四十四條以光船條件租進的船舶,承租人應當自光船租賃合同期滿或者光船租賃關系終止之起日15日內,持光船租賃合同、終止光船租賃關系的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的船舶,還應當提供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經核準后,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注銷其在船舶登記簿上的光船租賃登記,收回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并出具光船租賃登記注銷證明書和臨時船舶國籍注銷證明書。 第八章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的換發(fā)和補發(fā) 第四十五條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滿前1年內,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國籍證書和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證書換發(fā)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污損不能使用的,持證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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