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0號
現(xiàn)公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三月三日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fā)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地質勘查資質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yè)地質勘查資質。 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區(qū)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液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石油),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煤炭等固體礦產勘查資質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調查資質。 專業(yè)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資質、地球化學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地質鉆(坑)探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 第五條 區(qū)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級;其他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