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殘壓試驗,按第5.3條進行。
需要改變抽樣數(shù)量或試驗項目時,由用戶與制造廠雙方協(xié)商確定。
7 避雷器標志、包裝、運輸及保管
7.1 標志
避雷器銘牌上應清晰地標明:
a.避雷器型號;
b.避雷器額定電壓;
c.制造廠名及商標;
d.制造年月及產(chǎn)品編號。
7.2 包裝與運輸
避雷器的包裝必須滿足常規(guī)運輸和裝卸的要求。包裝箱上應標明:
a.產(chǎn)品名稱、型號及制造廠名;
b.發(fā)貨單位、收貨單位及詳細地址;
c.產(chǎn)品凈重、毛重、包裝體積等;
d.“小心輕放”、“防潮”、“向上”等字樣和標記。
7.3 隨產(chǎn)品提供的技術文件
a.裝箱清單;
b.產(chǎn)品出廠合格證;
c.安裝、使用說明書(每3只避雷器附一份)。
7.4 保管
避雷器應存放在無腐蝕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zhì)的庫房內(nè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水利電力部農(nóng)電司提出。
本標準由水利電力部避雷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水利電力部武漢高壓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雷凡、翟明翰、董振亞、向世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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