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是煤炭資源配置權擁有者的權力尋酬。我國礦產資源(煤炭)屬國家所有,煤炭資源的配置(即煤礦合法生產)是依憑于“兩證”(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享有資源配置權的部門(礦管、煤炭)和人,在資源配置過程中受部門或個人利益激勵,進行權力尋酬(權、錢交易)。礦管部門權力尋酬使得煤炭開采無序化,煤炭部門在煤炭生產許可證申辦、現(xiàn)場驗收過程中進行權力尋酬,使得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礦井合法化。
第二類在煤炭生產領域尋酬者是與擁有資源配置權的部門(或個人)有關系的中介人。或為權力擁有者(如政府官員、檢察、法院、組織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或為具有社會關系的中介人(如親屬、朋友),他們通過關系間接配置資源,或直接湊合權、錢交易,或采取入股的形式。有這種“權力股”、“關系股”存在的礦井在安全檢查、督察、管理上,因為權力的介入而阻力重重,甚至礦主依仗權力藐視檢查人員,在“人治的法制”社會環(huán)境中,該關閉的煤礦得不到關閉,該停產整頓的也無法停產整頓,甚至在關井壓產和安全整頓中出現(xiàn)權力擁有者(煤礦的后臺)親自出面關照的現(xiàn)象。更有甚者,關閉后資源較好的小煤礦,通過權力運作而再度合法化,促使權力運作的動力和潤滑劑則是金錢。某國有礦井內一非法礦,國有礦多次行文上報,稱其超深越界,破壞礦井通風系統(tǒng),增大礦井涌水量等,在1999年大規(guī)模關井壓產的政府行為中艱難地被關閉了。然而關閉半年后,通過小煤礦礦主、權力擁有者及其中介人的共同努力,又成了國有礦合法小井轉包給原礦主,前面報告中嚴重危害國有礦井安全生產的隱患也在金錢的作用下“消除”了。
第三類權力尋酬則是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過程中的權力尋酬。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在對煤礦檢查、監(jiān)察、管理、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借檢查之名收取費用、贊助、罰款,甚至索取賄賂的現(xiàn)象,不僅使安全工作無法落到實處,而且使礦主對執(zhí)法人員產生了道德上的不尊重,使法律、法規(guī)對其的約束“軟化”。更有甚者有些公務人員在檢查中查出重大安全隱患填寫停產整頓通知書后,在礦主宴請的酒席上和三陪小姐的嗲聲軟語中撕毀了,而這類人員尋酬后又從執(zhí)法者轉變?yōu)榈V主的保護傘。
資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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