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是指由托運人出具的用以擔保承運人簽發(fā)清潔提單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種擔保文件。該保函能擔保承運人因簽發(fā)提單后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但該保函并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為保函的當事人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根據《漢堡規(guī)則》的規(guī)定:"保函對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該規(guī)則還規(guī)定;保函對托運人是有效的,但承運人接受只函而簽發(fā)提單屬于惡意的欺詐,則保函對托運人無效。承運人不僅無權從托運人處取得賠償,而且要對包括收益人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的損失承擔無限賠償責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對托運人和承運人有效,但不能對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應向榮塔公司承擔責任,爾后由富士株式會社向船舶公司承擔責任。 (3)《海商法》第243條規(guī)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ㄒ唬 航行遲延,交貨遲延或者行市變化; (二) 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 包裝不當。
本案中貨物損失的原因是托運人包裝不當造成的,因而保險人并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 我國諾華公司與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簽訂購買52500噸飼料的CFR合同,諾華公司開出信用證,裝船期限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來運貨的"亨利號"在開往某外國港口運貨途中遇到颶風,結果裝貨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運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fā)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亨利號"途經某海峽時起火,造成部分飼料燒毀。船長在命令救火過程中又造成部分飲料濕毀。由于船在裝貨港口的遲延,使該船到達目的地時趕上了飼料價格下跌,諾華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飼料時價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給諾華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 請根據上述事例,回答以下問題:
。1) 途中燒毀的飼料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2) 途中濕毀的飼料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3) 諾華公司可否向承運人追償由于飼料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么?(4) 承運人可否向托運人金鼎公司追償責任?為什么?
答案:
。1) 屬單獨海損,應由諾華公司承擔。因為途中燒毀的飼料不屬共同海損,而依CFR術語,此時的在途貨物已由諾華公司即買方承擔風險。 (2) 屬共同海損。因為船舶和貨物遭到了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飼料被濕毀。此項損失由諾華公司與船舶公司分別承擔,這是共同海損的結果。(3) 可以。因為承運人遲延裝船,又倒簽提單,當然應對買方的損失負責。(4) 可以。因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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