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名條款是國際貿(mào)易的買賣合同中主要條款之一。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jù),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體名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并無統(tǒng)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 )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也可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句。
品名條款的規(guī)定,還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種和特點,在規(guī)定此項條款時,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應事先就其含義取得共識。對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應力求準確、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同時還應注意選用適合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jié)省運費開支。
二. 商品的品質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tài)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質條件,是構成商品說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jù)!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賣方交貨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賣方交貨不符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貨物,甚至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這就進一步說明了品質的重要性。
表示品質的方法
國際貿(mào)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種類繁多,特點各異,故表示品質的方法也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包括以實物表示或憑說明表示兩類。
1. 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xiàn)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采用看現(xiàn)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于寄售、拍賣和展賣業(yè)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chǎn)、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