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條款要體現(xiàn)我國的對外政策
1.成交對象和交貨目的港要貫徹我國的對外政策。政策不允許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將貨物發(fā)往政策不允許的地區(qū)。
2.對香港、澳門出口合同的裝運口岸不能寫中國口岸或中國上海,必須寫具體港口名稱,如上海。不能將港澳與中國并列。有的外貿(mào)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裝運口岸欄里已鉛印了CHINESE PORTS字樣的,在制作合同同時更應引起注意。
3.對那些明確規(guī)定需在國內(nèi)辦理投保的國家,不要強制對方接受CIF條件。
二、合同條款內(nèi)容要一致
1.成交條件與保險條款要一致。CI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我方保險,F(xiàn)OB或C&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對方保險。
2.成交條件與交貨港口要一致。CIF或C&F條件要附帶一個目的港即卸貨港,F(xiàn)OB條件要有裝運港。
3.單價和總值要保持一致,在幣別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裝條件與刷嘜標記要一致。散裝貨不能有刷嘜的要求。
5.付款方式與裝運期限要一致。
6.合同總數(shù)量與分批裝運的數(shù)量要一致。
7.交貨期與信用證開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對某些條款是填寫內(nèi)容和供選擇的,在制作合同時要正確填寫或刪除。不刪除或刪錯了都會造成條款內(nèi)容不一致。
三、合同條款的內(nèi)容要明確
1.對交貨目的港不要只寫國名地區(qū)名稱,如美國港口等,因一個國家有很多港口只寫國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對有重名港口名稱后要寫上國名。如維多利亞,加拿大、幾內(nèi)亞等國家都有叫維多利亞的港口。如對方派船合同,裝港必須明確,卸港則可按買方要求辦理。
2.對合同的交貨期,信用證開到日期等的書寫上,應寫明年月,不能只寫月,不寫年。
3.對包裝條件的規(guī)定要明確,應列明用什么東西包裝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須明確保險由誰辦理,并須明確保險險別及適用條款。
5.一般均應訂上溢短裝比例,散裝大宗貨一般為5-10%,一般件雜貨為1-5%。
6.在合同中必須明確支付方式。對信用證必須明確是不可撤銷的。并須明確開到地點和時間,到期地點以及受益人名稱。對開到地點、開支時間和到期地點一般均應在中國境內(nèi),對信用證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裝船期后15天。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