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根據工作進程及時補充完善: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每個階段草案的形成過程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論據(包括試驗、統(tǒng)計數據等),修訂標準的應當提出標準技術內容變化的依據和理由; (三)與國際、國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 (四)與有關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標準的關系;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六)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七)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及依據,包括實施標準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相關產品退出市場時間、實施標準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 (八)實施標準的有關政策措施;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十一)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和服務目錄;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于強制性國家標準還應當提出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對于需要驗證的強制性標準,驗證報告應當作為編制說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第三十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1個月內,對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標準牽頭起草單位補充完善;符合要求的,應當制定征求意見方案,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征求意見表(見附件3)送達本分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和其他相關單位專家征求意見,并書面報告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和本分技術委員會所屬的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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