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公司為處理呆死賬,確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項權益,特制訂本管理規(guī)則。
第二條各分公司應對所有客戶建立“客戶信用卡”,并由業(yè)務代表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實績及信用的判斷,擬定其信用限額,經主管核準后,應轉交會計人員善加保 管,并填記于該客戶的應收賬款明細賬中。
第三條信用限額系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戶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戶的未到期票據及應收賬款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戶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yè)務代 表及業(yè)務主管、會計人員負責,并負所發(fā)生倒賬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為適應市場,并配合客戶的營業(yè)消長,每年分兩次,可由業(yè)務代表呈請調整客戶的信用限額,第一次為6月30 日,第二次為12 月31 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條。分公司主管視客戶的臨時變化,應要求業(yè)務代表隨時調整各客戶的信用限額,但若因主管要求業(yè)務代表提高某客戶信用限額所遭致的倒賬,其較原來核定為高的部分全數由主管負責賠償。
第五條業(yè)務代表所收受支票的發(fā)票人非客戶本人時,應交客戶以店章及簽名背書,經分公司主管核閱后繳交出納,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損失,則應由業(yè)務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負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各種票據應按記載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戶的要求不為或遲延提示,但經分公司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催討換延票時,原票盡可能留待新票兌現后始返還票主。
第七條業(yè)務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換其他支票充繳貨款,如經發(fā)現,除應負責該支票兌現的責任外,以侵占貨款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分公司收到退票資料后,倘退票支票為客戶本人屬發(fā)票人時,則分公司主管應即督促業(yè)務代表于一周內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書人時,應即填寫支票退票通知單,一聯送背書人,一聯存查,并進行催討工作,若因違誤所造成的損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業(yè)務代表共同負責。
第九條各分公司對催收票款的處理,在一個月內經催告仍無法達到催收目的,且其金額在兩萬元以上者,應即將該案移送法務室依法追訴。
第十條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應取具警察機關證明、郵局存證信函及債權憑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調解的裁決憑證、破產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種證件,送財務部做沖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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