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2年2月,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國C銀行將單據(jù)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項,遂應A公司要求指示英國D代收行退單,但到D代收行回電才得知單據(jù)已憑進口商B公司承兌放單,雖經(jīng)多方努力,但進口商B公司以種種理由不付款,進出口商之間交涉無果。后中國C銀行一再強調(diào)是英國D代收行錯誤放單造成出口商錢貨損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對中國C銀行的催收拒不答復。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國C銀行進口商已宣布破產(chǎn),并隨附法院破產(chǎn)通知書,致使出口商錢貨兩空。
【評析】
D/P遠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指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時付清貨款后取得單據(jù)。D/P遠期托收是目前我國出口業(yè)務中較常見的結(jié)算方式,是托收業(yè)務中D/P(付款交單)的一種。D/P遠期在具體辦理時主要有三種形式:(1)見票后XX天付款;(2)裝運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當托收單據(jù)到達代收行柜臺后,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jù),進口商承兌匯票后,單據(jù)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憑進口商付款釋放單據(jù),進口商憑以提貨。采用這種方式一般基于貨物在航程中要耽誤一定時間,在單據(jù)到達代收行時可能貨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對進口商資信不甚了解,不愿其憑承兌便獲得單據(jù)。做D/P遠期實際上是出口商已經(jīng)打算給予進口商資金融通,讓進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單據(jù),實現(xiàn)提貨及銷售的行為。這是給進口商的一種優(yōu)惠,使其不必見單即付款,如進口商信譽好的話,還可憑信托收據(jù)等形式從代收行獲得融資,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風險,在進口商不付款的情況下,可以憑代收行保存的貨權(quán)單據(jù)運回貨物或就地轉(zhuǎn)售,相對承兌交單項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貨款安全保證要大一些。
但使用這種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貨已到而進口商因匯票未到期拿不到單據(jù)憑以提貨,導致進口商無法及時銷貨,容易貽誤商機,甚至造成損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給予融通:
。1)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據(jù)預借單據(jù),取得貨權(quán)。
。2)代收行與進口商關(guān)系密切,在進口商作出某種承諾后從代收行取得單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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