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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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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f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面內容;如需要改證面內容,應在有效期內由原發(fā)證機關刪除原許可證,重新?lián)Q發(fā)出口許可證。 三、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八條出口商品配額當年有效(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各類進出口企業(yè)應于當年12月16日前向發(fā)證機關申領當年的出口許可證。 第九條各發(fā)證機關可于當年12月15日起,根據外經貿部下達的下一年度預分出口配額簽發(fā)下一年度的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發(fā)證日期應填為下一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將發(fā)證數(shù)計入下一年度的發(fā)證統(tǒng)計。 第十條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自發(fā)證之日起最長不超3個月,在有效期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能超過12次,由海關逐批簽注出運數(shù);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不包括轉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個月,過期作廢。 第十一條出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內退回原發(fā)證機關,發(fā)證機關審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額并刪除原許可證,重新簽發(fā)許可證。 第十二條出口許可證需要跨年度使用時,發(fā)證機關可在當年將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遲不得超過2月底?缒甓鹊某隹谠S可證不得再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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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口|許可證|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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