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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認證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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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商品認證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法》(以下簡稱《商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商品的安全、衛(wèi)生和質量認證。包括進口國或國際專業(yè)認證機構委托商檢機構辦理的出口商品認證。 第三條國家商檢局負責全國進出口商品認證的管理工作。 國家商檢局各直屬的商檢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區(qū)的進出口商品認證工作。 商檢機構和國家商檢局認可的檢驗、認證機構根據國家商檢局同外國有關機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接受外國有關機構的委托具體實施進出口商品認證工作。 第四條商檢機構和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機構根據申請辦理進出口商品認證工作,對經認證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及其生產企業(yè)頒發(fā)認證證書,準許使用進出口商品認證標志。 進出口商品認證標志分為安全標志、衛(wèi)生標志和質量標志。 第五條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出口藥品、計量器具、鍋爐壓力容器、船舶(包括海上平臺、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和集裝箱、飛機(包括飛機發(fā)動機、機載設備)以及核承壓設備的認證工作,由其他檢驗、認證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章進出口商品認證 第六條國外廠商或其代理人,我國出口生產企業(yè)或外貿經營單位,均可申請進出口商品的安全、衛(wèi)生或質量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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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進出口|商品|認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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