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慣例產生較早,可說是最老牌、最主要的國際慣例。它大約形成于公元476年至17世紀中葉,是隨著國際海商事業(yè)的發(fā)展而發(fā)展起來的。當時,隨著國際貿易的需要,商人們已初步形成了自己一整套的習慣做法。后來,各國紛紛制定自己的商法。各國在立法時雖然都注意吸收當時的習慣法,但各國都有自己的主權,法律沖突也便逐步發(fā)展。個別國家試圖通過立法來解決法律沖突。但要是每個國家都這樣做,也只會使法律沖突更沖突。到了現代化,這一矛盾便由國家出面制訂和參加國際公約來解決。而另一方面,國際貿易的商人們并不喜歡什么都用法律來解決,他們成立了自己的商業(yè)組織,興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編篡熱,將一些以中世紀以來逐步形成的國際貿易慣例分門別類編篡成冊,專門提供給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自由采用。而各國外貿商確也喜歡采用這些慣例,而不喜歡什么都講法律。我國的外貿公司所訂的外貿合同常使用國際商會的價格術語,并常不訂適用法律,也是其中一個印證。
國際商業(yè)組織所編篡的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淵源大致有三方面:一是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協(xié)會制定的“貿易條件”等有關國際貿易活動的規(guī)則;二是各商業(yè)同行或專業(yè)團體以及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某行業(yè)或某為商品交易的標準合同格式(STANDARD CONTRACT FORM)和交貨一般條件(GENERAL CONDITIONS FOR THE DELIVERY Of GOODS);三是國際商業(yè)社會中商事仲裁機構作出的典型裁決案例。下面,我們就從國際貿易的有關方面概括歸納出若干基本的慣例。
1、關于國際貿易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如何成立,法理上主要是研究要約與承諾,外貿上俗稱為遞盤和受盤。我們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簡稱銷售公約)的譯法,稱為發(fā)價(OFFER)與接受(ACCEPTANCE)。現國際上公認,有效的發(fā)價要有三個要件:
須向特定人發(fā)出;內容須十分確定;表明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fā)價人將受其約束。
有效的接受也有三個要件:
須由被發(fā)價人作出;完全接受發(fā)價人的條件;在發(fā)價有效期內作出。
在外貿合同的成立上有一條國際慣例需提請注意,這就是:非對發(fā)價作出任何細微的修改都構成反要約、還盤或者還價!皩Πl(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不變更該項發(fā)價的條件,除發(fā)價人在不過分返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保ㄒ婁N售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那么,哪些算是實質性變更呢?“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當事人對另一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fā)價的條件!保ㄒ婁N售公約第十九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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